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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6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近日,證監會依法對6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2宗操縱市場案,1宗內幕交易案,2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期貨公司違法違規案。
近日,證監會依法對6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2宗操縱市場案,1宗內幕交易案,2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期貨公司違法違規案。
2宗操縱市場案中,一是朱康軍控制使用多個證券賬戶以“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和“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買賣股票”兩種手法,于2013年9月9日至12月26日期間操縱“鐵嶺新城”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獲利約17,979萬元;于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5月26日期間操縱“中興商業”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獲利約8,802萬元。朱康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朱康軍違法所得約26,781萬元,并處以約26,781萬元罰款。二是李健于2015年9月10日至15日期間控制使用“李健”“李某祥”等5個賬戶,通過盤中和集合競價階段虛假申報的方式導致“市北高新”的委托量數據失真,影響“市北高新”股價和交易量,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李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李健違法所得約937萬元,并處以約2,813萬元罰款。
1宗內幕交易案中,深圳市彩虹精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彩虹精化)實際控制人陳某弟是彩虹精化擬定向增發募集資金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余偉業與陳某弟關系密切,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兩人聯絡頻繁,余偉業指示其妹妹控制使用“余偉業”賬戶買入41.2萬股“彩虹精化”,共計獲利約251.8萬元。余偉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余偉業違法所得約251.8萬元,并處以約755.6萬元罰款。
2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一是沈機集團昆明機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昆明機床)第一大股東沈陽機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沈機集團)擬將持有的昆明機床25.08%股份全部轉讓給西藏紫光卓遠股權投資有限公司,雙方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沈機集團在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時,未披露“3個月自動解除”協議解除條款和“獲得云南各部門支持”生效條件,且未披露補充協議,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沈機集團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云俠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二是上海游久游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游久游戲或公司)前身上海愛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購買劉亮、代琳、大連卓皓貿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游久時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權。2014年11月,游久游戲為前述重大資產重組而發行的股份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劉亮與代琳分別成為公司第二和第三大股東,持股比例分別為10.28%、9.31%,其中代琳放棄所持有的30,000,000股股份在重組完成后36個月內所對應的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5.70%。2015年1月18日,劉亮、代琳登記結婚,形成一致行動人關系,合計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達19.59%,合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15.99%,但劉亮、代琳未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證券法》第86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4條、第15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劉亮、代琳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1宗期貨公司違法違規案中,山西三立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簡稱三立期貨)作為依法注冊登記并有效存續的期貨經紀公司,為其實際控制人劉毅的個人借款提供擔保,導致三立期貨賬戶被人民法院凍結,嚴重影響三立期貨的正常經營,給投資者利益造成重大風險。三立期貨、劉毅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第17條規定,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第67條規定,山西證監局決定對三立期貨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毅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的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持續對資本市場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深化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