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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規定化肥進口關稅配額 有效期不超過90天
為適應外貿形勢的發展與變化,促進公平貿易,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體制,商務部擬對《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為適應外貿形勢的發展與變化,促進公平貿易,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體制,商務部擬對《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現對《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1年12月7日。
根據《辦法》規定,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化肥品種和年度配額總量由商務部對外公布,商務部負責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的總量管理、發放分配、組織實施和執行協調。同時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公歷年度內有效,《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在公歷年度內有效期不超過90天。